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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承欣财务    作者; 陈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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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问题:税前扣除有什么要求?答案: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你关心的热点,才是实务的头条。戳图点击了解财税实务会员,更多知识等你拿 想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频道, 开具成品油发票有哪些要求?

实际工作中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种类繁多,为了便于日后的装订和保管,在填制记账凭证的时候应对附件进行必要的外形加工。 过宽过长的附件,应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折叠。折叠后的附件外形尺寸,不应长于或宽于记账凭证,同时还要便于翻阅;附件本身不必保留的部分可以裁掉,但不得因此影响原始凭证内容的完整;过窄过短的附件,不能直接装订时,应进行必要的加工后再粘贴于特制的原始凭证粘贴纸上,然后再装订粘贴纸。 原始凭证粘贴纸的外形尺寸应与记账凭证相同,纸上可先印一个合适的方框,各种不能直接装订的原始凭证,如汽车票、地铁车票、市内公共汽车票、火车票、出租车票等,都应按类别整齐地粘贴于粘贴纸的方框之内,不得超出。粘贴时应横向进行,从右至左,并应粘在原始凭证的左边,逐张左移,后一张右边压位前一张的左边,每张附件只粘左边的0.6 1厘米长,粘牢即可。粘好以后要捏住记账凭证的左上角向下抖几下,看是否有未粘住或未粘牢的。最后还要在粘贴单的空白处分别写出每一类原始凭证的张数、单价与总金额。 责任编辑:sady 如何设置账本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会计分录如何编制?自治区财政厅 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3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管理,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2018〕13号)有关要求,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2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管理,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本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经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自治区财政厅、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 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 )进行资格认定。 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所在市财政局、税务局进行资格认定。 经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所在县(区、市)财政局、税务局进行资格认定。 第四条 经认定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五条 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六条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2);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专项报告,包括报告内容应涵盖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见附件3); (五)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七)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经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由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受理、初审。初审合格的,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将相关材料移交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审核通过的,自治区财政厅与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联合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由市级税务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初审合格的,市级税务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移交市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的,市财政局与市级税务主管部门联合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经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由县级税务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初审合格的,县级税务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移交县(市、区)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的,县(市、区)财政局与县级税务主管部门联合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非营利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由各级主管税务部门负责存档。 第八条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材料。 第九条 财政、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联合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予以公布;市、县级财政、税务部门的公布文件须报自治区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可按照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部门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部门应当予以追缴。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部门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非营利组织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开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已认定的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告认定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由认定部门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十二条 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已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监督检查和税务检查力度,在监督检查或税务检查中,发现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由认定机关取消其免税资格: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第十三条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自申请年度起计算。 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宁财(税)发〔2017〕358 号)同时废止。 附件: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实名办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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