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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由于业务经营需要租入厂房,租入厂房时,应根据租赁期不同计入对应的科目核算,相关会计分录怎么做?厂房租金计入什么科目?租期在一年以内的直接计入"制造费用"科目,租期在一年以上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制造费用是企业生产单位为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但没有专设成本项目的各项生产费用。制造费用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成本。制造费用包含间接材料费、间接人工费用、折旧费等。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股票发行费用等。厂房租金的会计分录1、支付时: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2、摊销时:借:制造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员工差旅费报销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017.12.26 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模式,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和《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的精神,现将我�。ú缓�,下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如未取得海关企业代码的,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和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时,应虚拟海关企业代码。虚拟海关企业代码的编码规则为 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主体标识码(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 17位)。 二、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时,《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 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开户银行及账号 可填写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的综服企业出口退税开户银行及账号。 三、生产企业出口委托代办退税的货物,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办退税专用)。 四、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境外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得发票的,生产企业可向其开具出口发票。 五、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出口业务的销售收入,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应税货物销售额 栏 一般项目 列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 全部征税项目 栏 开具其他发票 列选择适用税率填写。 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简称代办退税): (一)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或被浙江省商务部门认定为综服企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综服企业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利用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对该生产企业开展风险管控的应用情况资料留存备查。 八、综服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时,应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 (二)代办退税正式申报数据; (三)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实行直达作业无纸化企业因无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而无需提供); 2.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存在下列五类情形之一的综服企业,还应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 (1)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2)被海关列为失信企业的; (3)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4)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综服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5)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综服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综服企业申报时提供的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销货单位名称应与对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 生产销售单位 一致。 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综服企业按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相关要求申报。 十一、综服企业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申报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应实地核查其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并进行出口货物的贸易真实性核查。在开展出口货物的贸易真实性核查时,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核查覆盖率不应低于其代办退税业务申报退税额的75%。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税务局 2017年12月26日 分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浙江省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承办办公室2017年12月27日印发 浙江省税务局解读《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公告背景 为解决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称 综服企业 )反映的问题,促进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税收管理模式,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对现行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完善,改为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以下称代办退税)。为确保35号公告贯彻落实到位,支持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发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如未取得海关企业代码的,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和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时,应虚拟海关企业代码。虚拟海关企业代码的编码规则为 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主体标识码(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 17位)。 (二)明确了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时,《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 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开户银行及账号 可填写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的综服企业出口退税开户银行及账号。 (三)明确了生产企业出口委托代办退税的货物,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办退税专用)。 (四)明确了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境外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得发票的,生产企业可向其开具出口发票。 (五)明确了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出口业务的销售收入,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应税货物销售额 栏 一般项目 列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 全部征税项目 栏 开具其他发票 列选择适用税率填写。 (六)明确了被浙江省商务部门认定为综服企业且内部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也可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简称代办退税)。 (七)明确了综服企业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利用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对该生产企业开展风险管控的应用情况资料留存备查。 (八)明确了综服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时应提供的申报资料,包括《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代办退税正式申报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实行直达作业无纸化企业因无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而无需提供)、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综服企业,还应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 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或被海关列为失信企业的,或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综服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综服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九)明确了综服企业申报时提供的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销货单位名称应与对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 生产销售单位 一致。 (十)明确了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综服企业按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相关要求申报。 (十一)明确了综服企业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申报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应实地核查其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并进行出口货物的贸易真实性核查。在开展出口货物的贸易真实性核查时,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核查覆盖率不应低于其代办退税业务申报退税额的75%。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zx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惫案陆獯鹚拇笮幸涤脑稣咧葱锌诰兜�63个问题
导读:对于税收问题你知道多少呢?每个企业都离不开缴税的问题,所以切实了解税务问题也是每个财务人和企业家应该做的事情。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冠涂料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广东省税务局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2013年12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广东省税务局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粤国税稽强扣[2012]2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被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从原告的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2214.86元和滞纳金3763.04元,加处滞纳金的数额超出了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明显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应予以撤销。 从判决书可以看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税收征管中加收的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 )规定的滞纳金,应适用行政强制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结果一公布,引发大家又一轮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 )和行政强制法中滞纳金问题的热议。 二、关于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中滞纳金问题的几种观点 自 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施行之后,对于税收征管中加收的滞纳金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还是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理论界及实务界的争议一直存在。对于该问题,目前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优先适用税收征管法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行政强制法是关于行政强制的一般法,税收征管法中关于行政强制的规定是特别法,应该优先适用税收征管法。2012年8月22日,税务总局在网上答复纳税人问题时明确回复: 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 (二)优先适用行政强制法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税收征管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其规定更符合法律的进步潮流,因此应优先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少研究行政法的学者持该观点。 (三)混合说 2013年,《中国税务报》上刊载刘红梅等人的文章认为: 只有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对不缴�?罨蛑湍山鹦形性俅ΨJ�,才适用行政强制法有关加处�?罨蛑湍山鹗钌舷薜墓娑�,其他情况下的处以�?罨蛑湍山�,应适用税收征管法规定。 三、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中滞纳金性质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滞纳金只规定了滞纳金征收的标准及加收期间,并无行政强制法中关于滞纳金加收的程序、限额等内容,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存在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之间的冲突一说。因此,关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并无指导意义。问题的实质应该是,行政强制法施行后,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滞纳金,是否需要适用行政强制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换一句话说,税收征收管理中加收滞纳金的性质及情形如与行政强制法中关于滞纳金的规定一致,那就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性质和情形不一致,那就不应该适用。 (一)税收征管中加收滞纳金的情形与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情形并不完全一致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1款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当事人适用加处滞纳金的实体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负有向行政机关给付一定金额的金钱为内容的义务,且该义务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所确定;二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从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加处滞纳金,其前提是行政机关应先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从税收征管中加收滞纳金的情形来看,部分税款滞纳金的收取是符合行政强制法中的相关规定的,比如在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先向行政相对人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行政相对人在限定期限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将加收滞纳金;但对纳税人日常因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而加收的滞纳金,并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制的情形。在税收管理上我国实行的是自主申报制度,纳税人日常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等的规定自行申报缴纳税款,而不是根据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缴纳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滞纳金的起算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 (二)不宜简单认定税收滞纳金为执行罚 行政强制法中将加处滞纳金界定为执行罚,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所谓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自觉履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从税款滞纳金来看,其属性一方面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占用税款对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带有明显的惩戒性质。其设定的初衷,是督促、迫使纳税人如期自主申报缴纳税款,而不是为了让其自觉履行行政决定。从其结果来看,可以起到迫使行政相对人及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作用,但性质上并不完全等同于执行罚。 (三)认为税收征管中的滞纳金等同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可能给税收执法带来困难 如果认为日常税收征管中对未申报缴纳税款加收的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将可能导致这些滞纳金无法加收。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 加处�?罨蛘咧湍山鸬谋曜加Φ备嬷笔氯� ,但从征收管理流程看,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对未申报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无事先告知流程,缺乏法定必经程序,容易被认定滞纳金加收程序违法,进而被认定加收滞纳金行为违法。在2015年判决的 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龙门县地方税务局龙城税务分局、龙门县地方税务局案 中,法院曾直接以税务机关未按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判决税务机关败诉。如果此类判决普遍化,将导致日常税收征管中无法加收滞纳金。 综上,税务稽查中,对行政相对人未按《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符合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情形,应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强制性规定;日常税收征收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不符合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情形,可以按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几点建议 (一)尽快修改税收征管法中的相关规定,区分税收利息和滞纳金。新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按日加计税收利息 ,第六十七条规定 纳税人逾期不履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征收税款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税款的千分之五按日加收滞纳金 ,明确分别加收税收利息和滞纳金。这些规定考虑了与行政强制法的衔接问题,对解决税收滞纳金加收问题提出了很好的解决思路。下一步应进一步明确税收利息与滞纳金的衔接问题,比如税收利息和滞纳金是否同时收取的问题等。 (二)在未对税收征管法进行全面修订前,鉴于本文关于滞纳金性质的观点并未得到司法部门的广泛认可,为降低诉讼风险,建议税务机关在加收滞纳金时,尽量符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比如加收的滞纳金暂不超过本金。 (三)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更审慎地对案情进行分析,根据情形判断是否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宜简单套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比如因税务机关未履行告知滞纳金加收标准义务就判税务机关败诉,这样的判决与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现状不吻合,也未必符合立法本意。(作者:项华)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小泥鳅 关于不同合同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如何备考注会税务师企业销售商品,往往因质量问题而发生退货现象。发生销售退回的,包括售出商品尚未确认销售收入和售出商品已确认销售收入两种情况,不同情况下的退货该如何做会计分录?商品退货会计分录(1)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如果发出商品时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需要在退回时考虑: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2)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同时: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如果购买方享受了现金折扣,发生销售退回时应将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退回购买方,会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的金额)库存商品指一切闲置的,用于未来的,有经济价值的商品。具体含义是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及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獯嫔唐肥粲谧什嗫颇�,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獯嫔唐返慕璺绞侵腹喝氪鄣纳唐�,或者生产进仓的待售产品,贷方是指销售或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商品。购进商品的会计分录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已付、托收承付)/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企业购买金税盘如何写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