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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承销证券款在会计实务中指的是“代理承销证券款”会计科目,属于金融共用科目,是负债类科目,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代理承销证券款借贷方向代理承销证券款是负债类科目,借贷方向为借方科目表示减少,即向委托单位交付的承销价款,登记在借方。贷方科目表示增加,即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时实际收到的金额登记在贷方,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承销证券应付未付给委托单位的款项。代理承销证券款核算什么内容代理承销证券款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接受委托,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该科目可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承销记名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1、通过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的,在证券上网发行日根据承销合同确认的证券发行总额,按承销价款,在备查簿中记录承销证券的情况。2、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代理承销证券款”科目。3、承销期结束,将承销证券款项交付委托单位并收取承销手续费,按承销价款,借记“代理承销证券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承销手续费,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给委托单位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4、承销期结束有未售出证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证券的,按合同规定由企业认购,应按承销价款,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贷记“代理承销证券款”科目。承销期结束,应将未售出证券退还委托单位。代理承销证券款借贷方向是什么
低值易耗品怎么做账务处理?
在2016年12月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以来,受到广泛关注,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 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 应交税费 待认证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 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 进项税额 、 进项税额转出 专栏及 待认证进项税额 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 进项税额 专栏,借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 待认证进项税额 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 进项税额转出 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 二、关于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的暂估入账金额 在对《规定》第二(一)4项中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 三、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 根据《规定》第二(二)1项,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 应收账款 、 应收票据 、 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 固定资产清理 、 工程结算 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 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 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科目)。 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借记 应收账款 等科目,贷记 工程结算 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等科目,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的,应贷记 应交税费 待转销项税额 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等科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 预收账款 和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等科目。 四、关于调整后的收入 《规定》第二(二)3项中,企业在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且已经计提营业税但未缴纳的,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销项税额时,该调整后的收入是指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调整后的收入,即不含税销售额。 五、关于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中涉及的存货类科目 《规定》第二(三)1项中,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在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 、 存货 、 工程施工 等科目,贷记 应付账款 、 应付票据 、 银行存款 等科目。其中, 存货 类的科目具体包括 材料采购 、 原材料 、 库存商品 、 开发成本 等科目,企业应根据本单位业务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六、关于衔接规定 根据《规定》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 上述规定明确,企业应当自《规定》发布之日起,按《规定》要求对增值税有关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对于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和损益等财务报表列报项目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对于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发生的交易,不予追溯调整;对于2016年财务报表中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也不予追溯调整;财务报表各列报项目因《规定》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在2016年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小泥鳅 有了这四招 财务再也不用担心收到虚开发票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首批17条举措看亮点问: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答:根据《》第六条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责任编辑:泥巴姐 财产租赁所得的“次”是如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