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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在电子税务局上线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功能�?榈奈萝疤嵝炎鹁吹乃拔袷κ挛袼�: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我局在电子税务局上线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功能�?�,具体事项如下:一、行政登记适用对象税务师事务所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条件(一)《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2.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4.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5.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第十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二)《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文件进一步扩大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条件范围:“1.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2)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3)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2.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1)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2)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3)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行政登记办理时限(一)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登记。(二)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自工商变更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或其他取得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一般从业人员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登记变更。(三)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于注销工商登记前办理行政登记终止。四、登录路径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管理注: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功能�?樯洗瞬僮鞴娉�、常见问题,行政登记过程遇到问题请先查阅。五、服务支持系统操作咨询电话:4000912366,0898-12366-9-3。政策规定咨询电话:0898-12366。受理部门电话:0898-66792502。附件: 附件1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操作规程 附件2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操作规程 附件3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操作规程 附件4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终止)常见问题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22年4月19日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深圳市202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知
福利发放会计分录如下:1、发放货币性福利的: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货币性福利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货币性福利贷:银行存款或现金2、发放非货币性福利的: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非货币性福利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非货币性福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非货币性福利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什么是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由原“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变更而来,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发放的各类形式的报酬,一般包括职工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对应付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时,通常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并按照应付职工薪酬的种类设置对应的明细账户。什么是职工福利职工福利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通常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不超过工资薪金的14%准予扣除。会计处理的过程会计处理的过程一般包括:根据原始会计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根据收付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根据记账凭证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期末时要根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员工福利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问: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不论是否取得房产证,若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小泥鳅 有问必答:工资保密录入 工资表是否作为税前扣除合法凭证
公司购买手机的会计分录怎么写?论文关键词:遗产税 可行性 贫富差距 社会公平 论文摘要:遗产税是当今世界许多都在征收的一种税收。中国已基本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相关条件�?饕挪�,有利于完善中国的税制体系;有利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状态;有利于维护中国的税收权益;还能够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最早的遗产税征收行为可追溯到古埃及时期,最早的遗产税成文法律文件形成于古罗马。近代最早的遗产税由荷兰人于1588年开征,但当时的制度极不规范,变化也较频繁,并无明确标准。具有现代意义的遗产税制度于1696年诞生于英国,这一制度确定了遗产税的适应范围、课征对象及具体的征收办法,成为后来各国遗产税政策的模本,世界性的遗产税制度18世纪以后才开始在各国设立,如法国于1703年开征,德国于1900年开征,而较贫困的亚洲、非洲部分地区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征的。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和地区开征遗产税。 一、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 遗产继承权的存在和遗产继承的所得是属于不劳而获的性质,各国的学者们在对遗产征税这一点上是不存在什么分歧。但是,他们对于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有许多种不同的说法。具体地说,在西方财政、税收学理论中有以下几种关于征收遗产税理论依据的学说: 1. 共同继承说。这种理论以德国的布兰奇利为代表,主要流行于欧洲。该理论认为私人之所以能够积累起财产,并非个人独自努力的结果,还有赖于的帮助和保护,继承遗产并不是上天赋予的,对遗产的继承有赖于法律的保护和承认。因此,对死亡者的遗产拥有领地权、部分支配权,并通过税收征收遗产税实现这些权利。依据这种理论,遗产税的开征主要是为了实现的权利,将遗产税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并限制继承者的权利。 2. 没收无遗嘱的财产说。这种理论以英国的边沁和穆勒为代表。边沁认为,遗产由其家属继承是遗产被继承人的意愿,对于无遗嘱的遗产应当由没收,这样还可减少由于继承分配而带来的矛盾。穆勒进一步发展了该理论,他认为,遗产取得权不一定同财产私有权相联系,即使是准许继承的遗产,也应该限于继承人独立生活所需费用的部分,其他部分则应当通过征税形式收归国有。一些的遗产税税率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设置,其依据就源于此说。 3. 平均社会财富说又称为社会主义说。这种理论以美国的马斯格雷夫为代表。该理论认为,对遗产征税是平均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和工具。社会高收入阶层将遗产全部留给其子孙后代,往往会导致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均,形成新的贫富差距和社会矛盾。征收遗产税可对社会财富进行一次再分配,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维持社会稳定。 4. 溯往征税说。这种理论以美国的韦斯科特和法国的雪富莱为代表。该理论认为,遗产税不是对遗产的课征,而是对死亡者生前逃避的一切税收的追缴。他们认为,在对纳税人征收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时候,纳税人通常会通过各种办法逃税。所以,应在其死后无法逃税的情况下通过遗产税一次性追缴回来。 5. 享益说。这种理论是早期正统学派的主张,流行于欧洲。该理论依据劳务费说、劳务值说、继承权利说这三种学说建立。享益说跟现代西方的公共财政学说有异曲同工之处,它将政府视为营业机构,政府给予人们劳务以保护生命、财产等,人们就应付出相应的代价,这种代价就是税收。对遗产来说,法律保护了死亡者将遗产遗留给继承者,并保护其产权,这就给予了继承者以劳务或享益,继承者自然应该缴纳部分税收以作为代价或补偿。 6. 能力说。这种理论以美国的赛里格曼为代表。该理论把遗产税看作是一种对人税,是课征于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既是对人税,就应当以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为标准。而衡量纳税人的能力标准主要有三种,即费用、财产和所得。由于这三个不同的标准,能力说又可分为三种说法:一是以费用为标准,主张以高税率课征于高遗产获得者;二是以财产为标准,主张以遗产税代替平时的财产税;三是以所得为标准,认为遗产税是一种特殊所得税,可采用累进税率,并要体现继承者的亲疏关系。 7. 社会公益说。这种理论以德国的瓦格纳为代表。该理论认为,征收遗产税会鼓励富有的人们把财产捐献给社会慈善事业、福利事业和公益事业,这样做,对个人利益无损害,还可以得到好名声,而且对社会发展有利。 二、中国征收遗产税的可行性条件 虽然中国要开征遗产税在征管上还存在着如下问题:如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不健全,遗产数量难以确认,逝者信息难以及时获得、遗产在征收遗产税以前被分割或者转移,目前的征管环境和条件对形态多样的遗产难以做到综合性整体掌控,财产评估制度不完善、遗产价值确认困难、评估费用开支较大等一些阻碍遗产税开征的边缘性问题,但是,中国已经基本具备了开征遗产税最应该具备的基础的条件。参照国际上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经验,衡量一个是否有条件开征遗产税,应该考虑以下三个基本指标:首先要看人均GDP,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其次要看居民储蓄水平,若储蓄水平很低,那么遗产税与赠与税就没有开征的必要;第三要看高收入阶层在储蓄水平里所占比重,具体来说可以用两个指标来衡量,一个是银行指标,另一个就是基尼系数。以下是中国近期这几个指标的具体数据分析。 1. 人均GDP。2008年中国的人均GDP已经达到了3 000美元。中国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统计局前局长李德水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2008年中国GDP总量为30.067万亿元人民币,折合4.3274万亿美元。按13亿人口计,人均GDP首度突破3 000美元,达3 266.8美元; 2. 居民储蓄水平。中国的储蓄率一直维持在一个很高的水平。2005年国内储蓄率高达51%,而同期全球平均储蓄率仅为19.7%;截至2007年12月底,中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已经达到了17.25万亿元,其中,占储蓄总数20%以上的高收入阶层,他们的存款占总储蓄额的60%以上。据分析,在全国高收入家庭中,资产总量在100万元以上的家庭,全国大概有1 000万户以上。这说明了中国已有相当一批人进入了高收入阶层。2007年美国仍是百万美元资产家庭最多的,其次依次为日本、英国、德国和中国;2008年底,中国的百万美元资产家庭数量超过了德国。 3. 基尼系数。近几年的政府报告指出,中国的基尼系数一直在0.4的国际警戒线附近徘徊。但许多民间非官方经济学家指出中国的基尼系数早就已经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 中国人均GDP、居民储蓄水平、高收入阶层人数等反映收入财富占有差距的结构指标已显示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确实在渐渐加大,这些都构成了开征遗产税的现实可行性条件。 三、国外遗产税给中国提供的借鉴 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和地区开征遗产税,中国开征遗产税应在结合中国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 1. 在税制模式的选择上,选择总遗产税制。从各国的实践经验来看,总遗产税制实行源头课征,税源容易控制,操作简便,征税成本低,但是不考虑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所有的继承人同等负担税收。分遗产税根据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包括税率高低、宽免额大孝抵免优待等,有利于使税收负担与负税能力相一致、比较合理,但是税制比较复杂,征管因难,难以控制税源,容易发生逃税、避税。混合遗产税看起来既能控制税源又能兼顾继承人的具体情况,但也进一步强化了税制的复杂性和征管的繁琐。具体选择哪种遗产税制主要取决于税制结构的目标和税收征收管理的水平,其中征管因素最为重要,它是实施税收政策目标的基矗 中国税制将形成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为补充的税制体系,遗产税只能作为辅助税种之一。从征管水平看,中国目前征管尚不规范,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征管效率低,开征遗产税宜选择总遗产税模式,便于税源的控管,有利于税收政策的施行,对于其中不合理的因素,只能留待条件成熟后再加以改进。 2. 在遗产税与赠与税的配合征收方式上,选择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单独设立赠与税的方式。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征税,是遗产税的辅助税种,用于弥补遗产税的漏洞,防止纳税人利用生前的财产转移来逃避遗产税。故遗产税欲行之有效,必须与赠与税互相配合,同时为了防止纳税人进行避税,在赠与税的税率设计上不应低于遗产税的税率结构,从而使财产所有人不论以赠与方式还是遗产继承方式转移财产,其所承担的税负都是趋于均等,以堵住逃避税收的漏洞,最终发挥有效调节社会成员财产收入不均的作用。 3. 在征税依据的选择上,中国可采用世界上大多数采取的混合使用的方法,根据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同时采用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和财产所在地标准。 4. 在课税对象的确定上,中国也应参照国际通用的做法,将课税对象确定为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对财产的估价采用市场价值,即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的财产市价为标准。同时,在税基的设计上也宜采用宽税基,尽可能包括纳税人的各类遗产。 5. 在征税范围的选择上,本着征税面宜窄不宜宽的原则。中国征收遗产税不是以增加财政收入作为主要目的,而是以调节财富的分配、防止财富过度向少数人集中、促进共同富裕为目的,其调节对象是少数人的巨额遗产。 四、中国开征遗产税将产生的积极效应 1. 开征遗产税可以完善中国现行的税制体系。遗产税历史悠久,适应范围广泛,已经在大多数经济发达和一些发展中得到了较为普遍的应用�?饕挪翱梢蕴畈怪泄中兴爸浦械囊幌羁瞻�,有利于完善中国的税制�?饕挪盎褂欣诔涫抵泄牟撇爸�,是逐步完善中国税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2. 开征遗产税可以弱化贫富差距拉大的趋势。征收遗产税是将一部分富人的遗产转化为税收,用于满足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防止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舒缓贫富悬殊的矛盾,对于创造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3. 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在对外交往中维护中国政府和中国公民的权益。目前的情况是,一些征收遗产税的对中国公民在其境内的遗产和本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征收遗产税。而中国没有开征遗产税,等于自动放弃了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遗产和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遗产的税收管辖权,将中国政府应征的税款无偿奉送给了外国政府。这种不平等的状况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4. 开征遗产税可以为政府增加一定数量的财政收入。遗产税在中国可以作为一项新的税源,虽然当前可能征得的税款不多,但是对于一些财力并不宽余的地方政府来说也不无小补。另外,从发展趋势来看,中国的遗产税是一个税源稳定并且具有一定增长潜力的税种。从国际上的情况来看,如果遗产税每年的收入能够占到全部税收收入的1%(纵观国际情况,遗产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一般都不高),以2008年全国税收收入54 000亿元计算,则至少可以达到500亿元,远远超过目前中国许多小税种的税收收入。 5. 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鼓励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增强人们的社会公共意识,鼓励人们向社会公益事业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捐赠。 任何一项新制度的引入都会产生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的影响,虽然中国目前还有一些制度不是十分完备,但我们不应该以这种客观现实的存在而将开征遗产税这种新的制度拒之门外,尤其是当我们具备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条件的时候。笔者认为从长期来看,中国开征遗产税是大势所趋,是一种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税务总局.外国税制概览[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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