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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承欣财务    作者; 陈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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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纳税人应当依法进行纳税申报,那么,5月份企业所得税纳税清缴应该怎么申报呢?5月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方式目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介质申报和手工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过神州浩天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进行首次申报和更正申报;介质申报、手工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申报介质及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5月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企业应该于2022年5月31日前进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算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适用范围2021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常见热点问题?

电子专用发票和纸质专用发票的法律效力是否相同?【答案】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由税务总局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加入实务畅学卡会员,随时随地在线提问,多名财税专家免费极速答疑,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如何验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企业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所缴纳的印花税,应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具体会计分录该怎么做?缴纳印花税分录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缴纳印花税时,可做以下会计分录:1.如果企业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借: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2.如果企业印花税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借: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应交税费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有哪些?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辅料,并收取加工费且分别注明的,原材料和辅料按购销合同计税贴花,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定做合同)(2)合同未分别记载原辅料及加工费金额的,一律就全部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前提条件: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辅料,并收取加工费)(3)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及提供辅料,双方就加工费及辅料费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算贴花。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10.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一次性收取租金如何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待报解预算收入应通过哪个科目核算?附会计分录编制步骤目前我国存在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执法权划分错位等问题,应该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以调动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分步实施税收制度的改革。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 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 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 。当前,加快地方税管理权限改革,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于正确处理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调动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我国地方税管理权限的改革进行初步探讨。 一、地方税管理权限的概念和内涵 地方税管理权限是指建立地方税收制度,执行地方税收制度,保卫地方税收制度的权限。地方税管理权限具有相对性、特定性、规定性的特征。所谓相对性是指,地方税管理权限是相对于税管理权限而产生的;所谓特定性是指,地方税管理权限是由特定分税制财政体制所决定的;所谓规定性是指,地方税管理权限是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地方税管理权限包括;地方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等内容。三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互为条件、互相作用,共同构成地方税管理权限。其中地方税收立法是核心,地方税收执法是关键,地方税收司法是保证。 二、我国地方税管理权限的现状 1994年1月1日,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较好地规范了地方和政府利益分配关系,保证了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稳定增长,加强了宏观调控。但是,在对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上,立法权高度集中,执法权划分错位,司法权尚未健全,依法治税的体制保障还不完善。 (一)立法权高度集中,税收职能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分税制改革已历时10年,但地方税制的改革整体推进缓慢,立法权高度集中,不利于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改革均未到位,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及税率、税额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及财源建设的要求,立法不出台,地方又没有立法权,新体制旧税制,既造成了地方财政收人规模过小,又没有发挥这些税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调节功能。这种地方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一方面挫伤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诱发了地方政府不规范的征收行为;另一方面,制约了地方税体系的形成,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执法权划分错位,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税收执法权限的划分,主要是国税、地税执法权限的分配。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了税和地方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与分税制原则相背离,被划分为地方征管的营业税,有几个行业又划分为国税征管;对企业所得税,则又按行政隶属关系而不是按税种划分收人;在地方企业所得税中,又将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甚至集体性质的信用合作社所得税也划归收人;2002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调整,将企业所得税的人库级次进行了调整,又将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划归国税管理,并将所得税确定为共享税,地方 五五分 。这种不规范的划分执法权,在客观上造成了我国的分税制是 选税制 、 分钱制 ,导致了地方税源日趋萎缩,地方财政日见匾乏,地方鼓励投资的积极性受到极大的挫伤。 (三)司法权尚未健全,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税收司法权是确保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得以顺畅实施、落实的重要手段。税收司法保卫体系是随着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并伴随着税收的发展而发展。由于我国地方税收司法权尚未健全,对涉税犯罪还不能做出及时、准确的反映,打击力度不够。 三、国际上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的模式 世界各国实行的分税制对地方税管理权限的划分,大都是由各国政体所决定的。研究表明,世界各国政体不同,对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就不同, 集权 、 分权 、适度 分权 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国际上大体有三种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模式:(一)彻底 分权 模式这种模式以联邦制政体较为典型,如美国是一个联邦制,政府分联邦、州和地方三级,其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 三权 分立。即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法院行使,彼此相互制约。联邦宪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的地位和权力,三级政府都有各自独立的立法、执法、司法部分。与联邦制政体相适应,地方具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收司法权。瑞典、意大利等国,也实行彻底分税制。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税种和税收关系定型化,税收管理权限划分清楚,是一种完全的分税制。 (二)高度 集权 模式这种模式以集权制政体较为典型,如法国是一个集权制,在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上,虽然也实行了分税制,但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全部由政府集中管理。与集权制政体相适应,只设税务局,地方税由税务局派出的机构代为征收。这种模式特点是税种和税收关系单边化,是一种不彻底的分税制。 (三)适度 分权 模式这种模式以联邦制政体较为典型。如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在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上,税、共享税和一些大的地方税税种,立法权在。对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税种立法权,统一由地方立法,三级政府都有各自独立的税收体系,都设立了地方税机构。然而,地方具有税收执法权、司法权、部分立法权。这种模式特点是税种和税收关系趋于合理化,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适度,是一种集 分权 与 集权 相兼容的分税制。 综上所述,世界各国实行的分税制,对地方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的划分,揭示了两条共性规律:一是政体与地方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相一致的。联邦制政体三级政府,均具有独立的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或部分立法权。集权制政体三级政府,税收立法权、司法权全部集中在,地方只有执法权;二是地方拥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世界上大多数实行分税制的成功经验。我们认为,上述两条就是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的共性规律。 四、我国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的改革 根据我国集权制特征和基本国情,在全国规范分税制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合理划分地方税管理权限,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适度 分权 模式。即地方应具有独立的税收执法权、税收司法权和适当的税收立法权模式。 (一)关于地方税收立法权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总体目标是:坚持以立法为主,地方部分立法为辅,实现地方相对独立立法、执法、司法的适度 分权 目标模式。 1.对、地方共享税税收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调整权、减免税权以及税收加征权等,均由统一立法。 2.对具有宏观调控功能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税收的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应统一由掌管,但对税收调整权应部分下放给盛自治区、直辖市。这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处理好税收问题,充分发挥这些地方税骨干税种调控经济的作用。 3.对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税种、生产要素基本不变的税种以及带有地方特色的小税种,如屠宰税、筵席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其税收的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调整权、减免权、加征权等均由地方在统一税则的前提下,有相对独立的自主立法权,以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 (二)关于地方税收执法权总的来讲,应坚持合理划分、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属性归位的原则,划分地方税收执法权限。 1.实行税源共享,分别征收。既符合国际一般惯例,也符合我国国情,还符合地方税收执法实践。实行同源共享,分别征收,主要是、地方的共享税(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按照各自分成的比例,分别由国税和地税执法机关,从共享税税源中分别征收。这样,不仅实现了税源共享,而且简化了转移支付手续,既有利于宏观调控,又有利于地方经济稳定增长,还有利于培植共享税源。 2.实行税种归属,各自征收。根据分税制权责对称的原则,我国建立了国税、地税两套执法机构,税由税务局征收,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并初步建立了以税种归属来划分和地方两套税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以税种归属划分税收收人,还没有彻底得到解决,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分享,企业所得税应全部划归地方管理,收人归地方财政,以激发地方创优环境,吸引投资,鼓励经济增长的积极性。 (三)关于地方税收司法权根据我国税收秩序的现状,应抓紧建立税收司法保卫体系,我们认为,这个体系应由公安、检察、审判三个机构组成。一是成立税务警察机构,实行地方税务局与公安双重领导;二是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税务检察机构;三是司法审判机构设立专门的税务案件审判机构。 试论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与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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