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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根据《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以下简称《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省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有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为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二、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的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实填写《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并要对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缴纳义务人申报风险准备金时,主动提供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缴纳义务人可选择按季或按年申报缴纳费款。 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2020年度一、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 次年3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开展汇算清缴工作。 四、缴纳义务人可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或使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etax.hainan.chinatax.gov.cn)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功能办理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事宜。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附件2:关于《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10日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天津市阶段性减免出租汽车车辆2020年度车船税
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是什么?【答案】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什么企业无法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房屋出租都是采取预收方式,一般来说,预收款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提供租赁服务预收款是个例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房屋租金的,不论是否开具发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论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增值税上必须确认收入,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房屋租赁中有免租期的约定,并不是“无偿”提供服务,因为免租期的存在前提是有偿服务,类似“买一送一”,因此,在增值税上是不视同销售。为避免争议,《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明确: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二、房产税对于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租金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还是在取得时一次性缴纳房产税,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有些�。ㄊ校┑乃拔窕厝粗贫说胤叫哉�,但是各地规定的口径不一致。出租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但是免征增值税的不能扣减增值税额。《、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三、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权责发生制。但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另据《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适用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的首要条件是“提前”和“一次性”,也就是说,企业取得跨年度租金收入是在租赁开始前一次性取得租赁期内的全部租金收入。其次,跨年度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是企业的一种自由选择权,而不是必须执行的。因此,企业在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租金收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一次性计入收入缴税,还是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缴税。因此,如果是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与免租期没有关系;如果按照“权责发生制”,免租期也是计入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四、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企业出租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的,故按0.1%税率缴纳印花税。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也就是说,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租金,如果该租金是财产租赁合同中记载的租赁期限内的全部租金,则按该金额确认印花税计税依据;如果合同约定分年收取,比如分别为120万、150万、180万(都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合同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则应按租赁合同的总金额45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如果合同约定第一年房租为120万,第二年、第三年按照市场价格另行约定,应按租赁合同的总金额12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后续按照每年约定的房租金额缴纳印花税。五、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举例:A公司将一栋自有房产对外出租,合同约定租期三年(含免租期3个月),起租日为2022年12月1日,租金360000元(含税)于2022年12月1日一次性支付,按照直线法2022年确认的租金收入=360000/3/(1+9%)/12=9174.31(元),因此在收到房屋租金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360000.00 贷:预收账款330275.2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724.772022年应确认收入:借:预收账款9174.31 贷:其他业务收入—房屋租金收入9174.31更多推荐: 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节后头等大事办好纳税申报,这四点很重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当面对以前年度所得税退回的情况时一般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具体的账务处理怎么做?以前年度所得税退回的会计分录(1)在本年度退回收到退税款,借:银行存款贷:所得税费用结转所得税,借:所得税费用贷:本年利润(2)在下年度退回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什么是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什么?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的更正。这种错误包括计算错误、会计分录差错以及漏记事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在留存收益表(或股东权益表)中予以报告,以税后净影响额列示。对于报表期间之前发生的事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将改变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利润分配是什么?利润分配是企业在一定时期(通常为年度)内对所实现的利润总额以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按规定在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配。银行回单账务处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