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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五条禁令”》的公告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活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打造“贵人服务”品牌,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制定并严格执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五条禁令”》,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五条禁令”内容 (一)严禁执法不透明、不依法、不公平公正。不准行政执法中不按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公示、不记录执法全过程、不对重大执法决定开展法制审核;不准超出标准作出行政处罚;不准未经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不准不按规定受理、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二)严禁擅增行政许可事项、擅设行政许可门槛、拖延行政许可时间。不准实施或变相实施税务总局已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准随意增设行政许可前置条件;不准擅自延长或变相延长许可时间。 (三)严禁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准设置障碍阻碍纳税人享受各类税收优惠;不准对以留存备查方式享受税收优惠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事项,实施审批、备案或变相审批、备案;不准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怠于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四)严禁滥用权力随意征收。不准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不准未经调查、未按规定流程随意核定、调整纳税人定额;不准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准征收无实质交易行为,虚假签订合同所涉及的税收。 (五)严禁违规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发函调查。不准无合理理由对同一笔购进货物或委托代办退税货物2次以上发函或复函或再次复函改变原复函类型;不准随意增加审核疑点及发函条件;不准违反相关规定发函;不准超过规定期限复函或处理接收的复函业务。 (六)严禁违反规定拖延退税。不准超时限审批退税;不准不及时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造成纳税人退税事宜未办理或逾期办理。 (七)严禁以防范风险为由,不办事、不担当、不作为。不准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下达应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等正式文书、通知、公告的税务事项;不准以存在未消除风险疑点为由,对纳税人领购发票需求、纳税咨询等事项置之不理;不准各级稽查部门将应立案稽查的风险线索,随意推送主管税务机关开展风险应对,对纳税人实施检查。 (八)严禁按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思维无限放大风险,对企业实施“关卡压”。不准无指派风险应对任务,对纳税人实施检查;不准无明确风险指向,随意下发风险应对任务;不准随意改变风险应对方式,对纳税人实施检查;不准未经县级以上(不含县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核、统筹,擅自将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风险疑点,形成任务推送应对,对纳税人实施检查。 (九)严禁非法立案。不准对没有明确案件来源信息或无税收违法嫌疑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立案检查;不准对受托协查案源未经风险分析研判确定即实施稽查立案检查;不准未按法定审批程序进行稽查立案即实施稽查立案检查。 (十)严禁非法取证或违反操作规范取证。不准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材料;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不准未经法定程序调取纳税人账簿资料、电子信息资料。 (十一)严禁实施时间过长、频率过高、打搅企业过多的恶意评估和税务稽查。不准未经审批随意延长纳税评估、其他风险应对时间;不准未经法定审批程序任意延长对纳税人的查处期限。 (十二)严禁违反征管规范、纳服规范、评估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擅自对企业设立或实施约束性管理措施。不准违规限制纳税人领用发票、开具发票;不准对符合规定即办条件的注销业务,增设审批环节;不准超出一般注销税务登记规定的办理时限;不准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中介报告、证明。 (十三)严禁对待纳税人和缴费人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刁难折腾纳税人和缴费人。不准对涉及纳税人和缴费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不准对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征纳关系;不准不履行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容缺办理等服务制度,导致纳税人和缴费人多头跑、多次跑。 (十四)严禁“吃拿卡要报借赊”。不准接受纳税人和缴费人宴请;不准向纳税人和缴费人索要财物;不准侵占纳税人和缴费人财物;不准要求纳税人和缴费人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借用纳税人和缴费人财物;不准向纳税人和缴费人赊购商品;不准向纳税人和缴费人推销商品。 (十五)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不准税务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违规参与涉税中介经营;不准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不准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为其提供电子发票服务。 二、监督举报方式 对违反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五条禁令”的,欢迎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贵州省税务局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并在24小时内组织查处。经查实违反“十五条禁令”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电话举报:拨打0851-12366按5号键转入“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专线”。 网络举报:登录“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专栏”。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6月23日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青海省就公交车辆办理车船税减免税有关事项征求意见
企业所得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答案】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匹配岗位:基础会计、、往来会计等,目标薪资:5000-10000元。延伸阅读: 责任编辑:大毛 7月1日起 专票认证期限由180天变成360天了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合伙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回答】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创投企业可根据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详情】《关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本公告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八、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更多推荐: 开具错误的数电票,能不能作废重开?
财税问答:汇算清缴后的会计分录企业生命周期四个阶段是进入期、成长期、饱和期、衰退期。进入期是新产品投入市场的时期;成长期是市场逐渐开始扩大的时期;饱和期是产品市场趋于饱和销售增长率逐渐降低的时期;衰退期是产品逐渐被替代或者有新产品出现导致销售量下跌的时期。企业生命周期四个阶段的特点1、进入期:生产规模小,产品市场份额低,固定成本大,企业组织结构简单,生产经营者与管理者合二为一,盈利能力低,现金流转不顺,经常出现财务困难;2、成长期:基本形成自己独特的产品系列,产品市场份额稳步提高,市场竞争力逐渐增强,业绩增长速度加快;3、饱和期:企业资金雄厚、技术先进、人才资源丰富、管理水平提高,具有较强的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企业能够有效地进行日常业务流程的协调和资源的有效配置;4、衰退期:企业产品市场份额逐渐下降,新产品试制失败,或还没有完全被市场所接受,管理阶层和部门之间出现问题。企业所处不同周期的战略选择针对不同的周期应采取不同的战略,可将企业的总体战略划分为如下三种:发展型、稳定型和紧缩型。1、发展型战略,又称进攻型战略。使企业在战略基础水平上向更高一级的目标发展,该战略宜选择在企业生命周期变化阶段的上升期和高峰期,时间为6年。2、稳定型战略,又称防御型战略。使企业在战略期内所期望达到的经营状况基本保持在战略起点的范围和水平。宜选择在企业生命周期变化阶段的平稳期实施该战略,时间为3年。3、紧缩型战略,又称退却型战略。它是指企业从战略基础水平往后收缩和撤退,且偏离战略起点较大的战略。采取紧缩型战略宜选择在企业生命周期变化阶段的低潮期,时间为3年。负债总额是指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