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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日从海南省国税局获悉,海南省国税局联合多部门建立对涉税 黑名单 当事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凡由税务部门推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将面临海南省多部门的惩戒措施。 据介绍,海南省近日出台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中,主要有18项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限制取得供应土地、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等�:D鲜」熬值匙槭榧�、局长林明鹊表示,系列惩戒 组合拳 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惩戒措施多,二是打击力度大,三是影响范围广。 据了解,海南省国税局已向有关省直机关推送了 黑名单 企业信息,并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责任人依法开展联合惩戒。截至6月底,在内部惩戒上,海南省国税局已将 �?诎僮靶攀狄涤邢薰� 海南华源醇和医药有限公司 等6户 黑名单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判定为D级,这些企业将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其提高日后税务稽查的频率和从严把关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在外部惩戒上,海南省国税局对欠缴查补税款的4名当事人已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了有关身份信息,有关责任人将被列入出入境 黑名单 ,被依法采取边控措施。 责任编辑:zx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青岛:依托现代信息技术 实现涉税数据共享
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和监督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公布)等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对《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公布)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公告。本公告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1年7月14日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和监督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公布)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税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不含深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Τ潭�,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列明的行政处罚种类。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二)合理原则。符合立法目的,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Τ潭认嗟�,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公平公正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Τ潭鹊纫蛩鼗鞠嗤乃笆瘴シㄐ形�,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四)公开原则。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信息。(五)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六)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预防和纠正涉税违法行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第六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执行。《裁量基准》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将违法程度分为“轻微”“较轻”“一般”和“严重”档次,并细化相应的处罚基准。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贯彻“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蠊嵛�,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畹男姓Ψ�。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畲Ψ5�,按照�?钍罡叩墓娑ùΨ�。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同时符合《裁量基准》不同违法情节,参照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九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蠊模唬ㄎ澹┢渌婪ú挥栊姓Ψ5�。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蠊模唬ㄈ┦芩诵财然蛘哂掌凳┪シㄐ形模唬ㄋ模┲鞫┦鏊拔窕厣形凑莆盏奈シㄐ形模唬ㄎ澹┡浜纤拔窕夭榇ξシㄐ形辛⒐Ρ硐值模唬┢渌婪ù忧峄蚣跚嵝姓Ψ5�。从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Τ潭鹊纫蛩�,在《裁量基准》所规定档次内按较轻的幅度,或由《裁量基准》对应的处罚较重的档次调整为处罚相对轻的档次,依法确定处罚。减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Τ潭�、�:蠊纫蛩�,低于法定处罚标准,依法确定处罚。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税收违法行为恶劣,造成严重税款流失的;(二)在共同实施税收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阻挠税务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四)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六)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七)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从重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Τ潭�、�:蠊纫蛩�,在《裁量基准》所规定档次内按较重的幅度,依法确定处罚。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法定回避事项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税务机关决定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陈述申辩事由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予说明理由。税务机关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五条 税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作出二千元以上�?罨蛘叨苑ㄈ嘶蚱渌橹鞒鲆煌蛟陨戏?畹男姓Ψ>龆ㄖ�,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一)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二)依照本办法第十条拟给予减轻处罚或由《裁量基准》对应的处罚较重的档次调整为处罚相对轻的档次的;(三)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拟给予从重处罚的;(四)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五)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第十九条 集体审议决定行政处罚,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集体审议意见由参与审议人员签名确认,并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集体审议有不同意见的,应一并记录在案并签名。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税务总局及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按税款倍数处罚的,�?畹谋妒Φ蔽�0.1倍的整数倍。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单独引用本办法及《裁量基准》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文书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基准适用等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二十六条 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指导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第二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实现流程控制,规范裁量行为。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执法督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方式,加强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包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特别注明的除外。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可以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广东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摘 要:近年来, 对工作倦怠的研究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现在它已经成为西方组织行为学和人力资源管理研究的热点。文章回顾了国内外关于工作倦怠的相关研究,并从理论研究、测量与结构研究和干预研究三个方面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成果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对今后的研究提出了展望。 关键词:工作倦怠 测量与结构 干预 一、工作倦怠概述 纽约临床心理学家Freudenberger 被认为是现代心理学关于倦怠研究的创始人。1974 年,他在 Journal of Social Issues 上发表了一篇名为 人事倦怠 的文章,采用 倦怠 一词来描述工作中的个体所体验到的一组负性症状,如长期的情感耗竭、身体疲劳、工作卷入程度降低、对待服务对象不人道的态度和降低的工作成就感等。 Maslach等(1986)将工作倦怠定义为 在以人为服务对象的职业领域中,个体的一种情感耗竭、人格解体和个人成就感降低的症状 。Pines 等人认为工作倦怠体现在生理衰竭、情绪衰竭、心理衰竭等方面。他从衰竭方面分析工作倦怠,提出了工作倦怠的单维度理论。 二、中外工作倦怠研究现状的比较分析 1.工作倦怠的理论研究 Hobfoll 的资源保存理论(conservation of resource theory, COR theory)是工作倦怠研究中很有影响的理论,适用于广泛的职业领域。该理论认为人们总是努力获得和保持他们认为有价值的资源,这些有价值的资源可能是与物质有关的事物、工作控制权与决定权、工作自主性、报酬、时间等,也可能是与人格有关的自我效能和自尊等。有价值的资源作为一种重要资源,它可以激励个体,帮助其有效地处理和应对工作环境中的应激问题。当有价值的资源丧失或受到限制不足以满足个人需要时,负面的结果即工作倦怠就有可能发生。而化解资源丧失所产生的压力和防止倦怠现象发生的主要方法在于防止和减少珍贵资源的继续丧失以及增加获取其他珍贵资源的机会。 近几年,工作倦怠理论得到进一步发展,Demerouti 等人在COR 理论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工作需求 资源模型,该模型的核心假设是任何职业都有与工作压力和工作倦怠相联系的潜在因素,这些潜在因素通常被分为两类:工作需求因素和工作资源因素。工作需求是指工作中需要付出大量的身心努力,并且与特定的生理和心理成本相联系的因素,如情绪耗竭。工作资源是指实现工作目标所需要的资源,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当外部环境缺乏资源支持时,人们就无法应对环境需求,当工作需求高,工作资源受限时,往往使人们的身心资源耗竭,从而导致能量的衰减及健康受损,使个体产生消极态度,降低角色承担意识。 关于工作倦怠的研究在中国还只是刚刚起步,目前研究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工作倦怠的测量与结构方面,到目前为止,还未有学者针对工作倦怠的理论进行系统的研究。 2.工作倦怠的测量与结构研究 工作倦怠的测量与结构问题是工作倦怠研究的重要问题。国外学者对此问题30年来一直未能达成共识。Maslach等(1982) 提出,工作倦怠包括情感耗竭、人格解体和个人成就感降低三个维度,并据此编制了工作倦怠调查问卷MBI (Maslach Burnout Inventory ,简称MBI);Pines 等人认为工作倦怠体现在生理衰竭、情绪衰竭、心理衰竭等方面,他从衰竭方面分析工作倦怠,提出了工作倦怠的单维度理论BM(Burnout Measure ,简称BM) 。 MBI和BM是工作倦怠研究中应用得最为广泛的测试工具(1996)。文献综述的结果表明,在MBI 的结构与测量问题上,至今仍存在着广泛的争论。不同学者采用不同的样本,得出的因素结构具有很大的差异。在国外学者对单一样本的相关研究中,虽然大部分研究结果最终都支持了工作倦怠的三因素结构模型,但这些研究在最初却并未能为三因素模型提供良好的支持。如在Byrne (1991) 的最初研究中,三因素模型并没有得到支持,在删除了一定数量的项目,并允许误差项相关后,三因素模型才得到支持。即使在对不同职业样本的交叉验证中,所得到的研究结果也不一致,如Kalliath 等(2000) 在三个健康护理职业群体上的交叉验证结果表明,工作倦怠为包括情感耗竭和人格解体的两因素结构模型. Pines 在编制BM 时认为BM 是单维的工作倦怠测量工具,但他同时又假定BM测量三种不同类型的耗竭,依据倦怠的定义将项目分配到三种类型的耗竭中去,这样看起来,BM又像是一个多维的问卷。到今天为止,Pines 仍然没有发表一篇关于验证BM因素结构的研究报告。 从总体上来看,国外关于工作倦怠结构的研究,无论是采用MBI还是BM,大多数研究都支持了倦怠的三因素结构模型,但是这些研究都是以删除一定的问卷项目或允许项目误差项之间相关为代价的。 国内对于工作倦怠量表的编制最早见于教育领域。王国香、刘长江、伍新春(2003)修订了一个适合中国文化的教师倦怠量表。它是参照MBI且以Maslach等的倦怠模型为理论基础,并以访谈中学教师为基础增加了一些项目,再经过初测分析和修订而形成的问卷。经过检验证明这个问卷的信度和效度都达到了心理测量学的指标要求。 李超平,时勘(2003)第一次在国内使用和修订MBI-GS,采用探索性因素分析和验证性因素分析,得到了较好的构想效度,证实了MBI-GS的三因素结构。李永鑫等参考国外相关工作倦怠问卷,经过开放式访谈和问卷调查等程序,编制了适用于中国文化背景的工作倦怠问卷(Chinese Maslach Burnout Inventory , 简称CMBI),探索性因素分析的结果证实了CMBI的三因素结构。 自从引入工作倦怠的研究以来,国内学者的研究重点就放在对工作倦怠结构和测量的研究上,编制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工作倦怠量表,并采用验证性因素分析方法对量表的结构进行了检验。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了科学的测评工具。 3.工作倦怠的干预问题研究 工作倦怠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大体可以分为两种 个体因素和情境因素。根据工作倦怠的影响因素, 可以把工作倦怠的干预策略分为内部干预和外部干预。 个体并不是机械地对工作情境进行反应, 个体的一些特征会影响个体与环境间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些个体因素包括个性或人格、态度和人口学变量如性别、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等。工作倦怠内部干预策略主要是从个体自身的影响因素出发, 旨在提高个体的自我效能感和自尊,改变个体的归因方式, 提高个体应对压力的能力和技巧等。Pines Aronson(1988) 提出了个体干预可以使用放松训练、认知压力管理、时间管理、社交训练、压力管理以及态度改变等方法。这些训练的目的是为了增加个体对工作场所的应对能力。对这些干预训练的有效性检验表明,职业倦怠的核心 情感衰竭可以被证实的确减少了,尤其是通过应对技巧的使用,如放松技巧、认知重建和社交技巧。 相对外部干预方法而言, 内部干预的方法更容易, 成本也更低, 但其影响力却远比不上外部干预,因为与个体因素相比,工作情境因素对工作倦怠的影响作用力更大。 Maslach 等人很早就认为工作倦怠自一开始就不是一种个体现象, 而是一种与工作情境有关的社会现象,因而必然会受到各种情境因素如工作特征、职业特征和组织特征的影响。工作倦怠的外部干预着重强调对个体以外的工作情境的改造和改善。早期有关组织干预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对工作量改变的研究。Maslach 和Leiter (1997) 提出了工作倦怠的工作匹配理论,他们认为员工与工作越不匹配,就越容易出现职业倦担这一理论提倡对工作倦怠的干预训练项目应该放在对工作不匹配的转变上。这就不仅需要对员工个体进行训练,还需更强调管理上的训练。只有员工个体和组织干预双管齐下,才可能收到满意的效果。 随着研究者对工作倦怠的情境影响因素的研究越来越多, 工作倦怠的外部干预也越加受到关注,其潜力虽大, 但施行起来却很困难, 需要组织和员工等多方的合作以及大量的时间、金钱和努力的投入, 因此这部分的实证性研究还不多。 相对于国外干预研究理论的发展,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还只是刚刚起步,干预研究大部分是通过证实一些影响因素而间接地证明其有效性,并且干预方法都是针对某一特定行业而言的。李永鑫就在调查影响教师工作倦怠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教师工作倦怠的干预方法,例如加强心理保健与调适、提高教师的薪酬福利以及对教师进行入职培训等方法。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通过真正的干预训练直接得出训练有效性与否的研究,这也是我们今后研究的重点。 三、对今后研究的展望 相对于国外大量的研究,大陆地区关于工作倦怠的研究刚刚起步。其他和地区的工作倦怠研究虽然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由于文化传统不同,因此我们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同时,要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 在研究方法上, 有关工作倦怠的大部分研究都是采用问卷调查法进行横向研究。问卷调查法会导致研究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受个体的认知一致性或社会期望的影响, 而横向研究也不利于研究者对变量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推论。因而, 还需要加强实验或准实验的研究及长期的追踪研究。 涉及工作倦怠干预的研究, 以前的研究单纯考虑内部干预或外部干预, 都没能取得显著的成效, 较理想的方法是内部干预和外部干预双管齐下。 另外, 当工作倦怠发生之后对其进行干预, 这虽有利于个体的身心健康和组织的发展, 但问题的根源还在于预防, 因而对预防进行投资要比倦怠发生后再来亡羊补牢好得多。 国外研究者至今也没有发现一种对工作倦怠三个方面的改善都有效的干预策略,这也应该是我国学者今后研究的重点。 参考文献 [1] Freudenberger,H. J. . Staff Burnout. Journal of Social Issues,1974,30(1):159-165 [2] Pines,A. Burnout:From tedium to personal growth. New York. Free Press,1981 [3] 王国香,刘长江,伍新春. 教师职业倦怠量表的修编. 心理发展与教育,2003,3责任编辑:Sylar 发挥纳税人积极性,设计转让定价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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