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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承欣财务    作者; 陈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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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近日印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此次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这些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陕西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缓缴政策实施期限方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政策原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为贯彻落实党、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精神,现就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二、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办理流程。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各级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四、资格认定。各市(区)要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审核。各级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五、补缴费款。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六、待遇处理。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要加强指导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切实防范风险。要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各市(区)要加强工作调度,按季将政策落实情况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陕西省税务局,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2年5月18日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23日起,上海市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

问题:我公司收到税局给的三代手续费,请问是计其他收益吗?这笔收入是否要?答案:三代手续费需要缴纳增值税。总局口径: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地方口径:目前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明确征收增值税的地区有,深圳国税、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厦门国税、福建国税、大连国税、安徽国税、重庆国税、辽宁国税、湖北国税、浙江国税、青岛税务、河南税务等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1、深圳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2、湖北国税:《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企业代扣代缴各税取得的手续费是否缴纳增值税?答: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代扣代缴各税取得的手续费应按照“经济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自建房产原值是房产证上的金额吗?

问题:现在申请开具原适用发票需要提供什么资料?答案: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全面学发票开具流程及审核技巧轻松避免票据陷阱,维护公司与个人的合法利益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企业取得的网约车电子发票能否进行抵扣?

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能否按照规定限额税前扣除?摘要 本文阐述了新准则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规定,对比了新准则与现行税法之间的差异,并通过案例说明了如何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及所得税纳税调整。 关键词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账面价值;公允价值;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参考比例为25%,即:从收取补价方看,如果收取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从支付补价方看。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支付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均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一、新准则关于非货币性交换计量的规定与现行税法的差异 (一)新准则规定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对资产计量基储交易损益的确认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相对于2001年1月18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非货币性交易》变化较大。对于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量,新准则规定了两种计量基础: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换入资产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进行计量。 1 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究竟是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关键在于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新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商业实质的判断标准一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二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能够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2 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1)换入或换出资产存在活跃市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常对于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3)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可比市场交易,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该公允价值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或者在公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的,视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时,在会计上应确认损益。而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进行计量时。则不确认损益。如果在交换过程中发生补价,则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支付补价方,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2)收到补价方,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减去收取的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 (二)新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两者之间的差异从新准则规定的两种确认基础上分别进行说明。 1 新准则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计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会计处理的实质是:由于不确认收到补价所包含的收益或损失。在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的同时,也就是将换出资产的转让收益计入了换入资产的成本。 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实际上是一种有偿出让资产的行为,只不过换取的不是货币,而是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应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解为出售或转让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购置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分别计算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具体来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双方在交易时。作视同销售处理。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税价格)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计算转让过程中的所得或损失。并且,税法规定,在交换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税费,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一换出资产的计税成本一相关税费。 两者存在差异的原因在于换出资产的账面成本与计税成本可能不一致。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会计处理是按公允价值与账面成本确认损益;而税法是按公允价值和计税成本的差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当换出资产的账面成本与计税成本不一致时,两者之间的差额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新准则规定,不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及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这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且不确认当期损益。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与税法差异较大。 按税法规定。换出资产需先按出售或转让原有资产计算损益,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对换入资产计价。但在换出资产时,换出资产方会计上未产生损益,两者之间的差额应按税法确认的标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可见,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务处理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于会计处理的结果。企业应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企业来讲,采用新会计准则,将会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损益的计量产生什么影响?如何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本文将结合案例对此进行探讨。 二、案例分析 (一)交换过程中不涉及补价例1:2007年4月,经A、B两公司协商,A公司以其账面的一项专利权与B公司的一间仓库交换。A公司专利权账面价值为9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B公司仓库账面原价为11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A公司按 转让无形资产 税目缴纳营业税5万元(100x5%);B公司按 销售不动产 税目缴纳营业税5万元(100x5%)。假设A、B两公司扣除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影响之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均为500万元。所涉及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整个交易中除营业税以外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 A公司的相关处理为: 1 若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90+5=9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仓库 95 贷:无形资产 专利权 90 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5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00-90-5=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没有确认损益。两者产生差异5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为505万元。 2 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100+5=10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仓库 105 贷:无形资产 专利权 90 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5 营业外收 10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00-90-5=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已确认损益10万元,两者产生差异10-5=5(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500+10-5=505(万元)。 B公司的相关处理为: 1 若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90+5=9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 累计折旧 20 贷:固定资产一仓库 110 借:无形资产 专利权 95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 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5 纳税调整:同A公司 2 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100+5=10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 累计折旧 20 贷:固定资产 仓库 110 借:无形资产 专利权 105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 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5 营业外收入 10 纳税调整:同A公司 (二)交换过程中涉及补价例2:若A公司的专利权账面价值为90万元。公允价值110万元,则A公司缴纳5,5万元(110x5%)的营业税,B公司以仓库及支付补价10万元为对价交换A公司专利权。其他条件同例1. A公司的相关处理为: 1 若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90+5.5-10=85.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仓库85.5 银行存款 10 贷:无形资产 专利权 90 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5.5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10-90-5.5=14.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没有确认损益,两者产生差异14.5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514.5万元。 2 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110+55-10=105.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仓库 105.5 银行存款 10 贷:无形资产 专利权 90 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5.5 营业外收入 20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10-90-5.5=14.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已确认损益20万元,两者产生差异5.5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500+20-5.5=514.5(万元)。 B公司的相关处理为: 1 若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90+10+5=10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 累计折旧 20 贷:固定资产 仓库 110 借:无形资产 专利权 105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 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5 银行存款 10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00-90-5=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没有确认损益,两者产生差异5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505万元。 2 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100+10+5=11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 累计折旧 20 贷:固定资产 仓库 110 借:无形资产 专利权 115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 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5 银行存款 10 营业外收入 10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00-90-5=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已确认损益10万元,两者产生差异5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500+10-5=505(万元)。责任编辑:三皮 浅论电子商务对税收之避税问题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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