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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的计价基础 固定资产计价是指以货币为计量单位来计量固定资产的价值。固定资产计价的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而且也关系到企业的收入与费用是否配比,经营成果的核算是否真实。固定资产的计价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初始计价,是指取得固定资产时成本的确定,二是期末计价,是指固定资产期末价值的确定。这里先介绍初始计量。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固定资产的计价主要有两种方法: 1.按历史成本计价 历史成本又称原始价值或原值,是指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包括买价、运杂费、包装费、增值税等,它是固定资产的基本计价标准,主要用于新购建固定资产的计价、确定计提折旧的依据等。 固定资产按其历史成本计价,因为所确定的价值均是实际发生并有支付凭证为依据,因此,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正因为如此,在我国会计实务中,固定资产的计价均采用历史成本。 2.按净值计价 固定资产净值也称为折余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或重置完全价值减去已提折旧后的净额。它可以反映企业实际占用在固定资产上的资金数额,主要用于计算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的溢余或损失等。通过对固定资产原值与净值的对比,可以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 (二)固定资产的价值构成 固定资产的价值构成是指固定资产价值所包括的具体内容。固定资产准则指出:“固定资产应当按其成本人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即一项固定资产的价值应是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支出,直接支出如购置固定资产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相关税金、安装成本等;间接支出如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算差额、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不同,成本的组成内容也不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不同来源固定资产原始价值的确定方法如下: 1.购入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额、进口关税、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安装成本等作为人账价值。场地整理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也应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人账价值。包括工程用的物资成本、人工费用、予以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金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的作为入账价值。若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5.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工程一般要先通过“在建工程”账户核算其支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再转入“固定资产”账户。 6.盘盈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②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所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即在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情况下: 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支付的相关税费 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③如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属于旧固定资产,则按上述方法确定的价值的基础上,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入账价值=凭据上标明的金额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按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 8.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固定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即账面余额-已计提的准备,下同)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涉及补价,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入账价值=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或-补价) 9.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10.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安装费、包装费、运杂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此外,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利息支出、手续费用和外币借款折合差额。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作为原值,并计提折旧;待实际价值确定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和已提的折旧。 私营公司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
让渡资产使用权主要涉及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固定资产等,让渡资产使用权相应取得的收入应通过什么科目核算?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计入什么科目?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相关账务处理企业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一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时,按确定的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累计摊销让渡资产使用权如何理解?让渡资产使用权指的是转让资产使用权,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主要是指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等资产的使用权形成的使用费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主要包括: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固定资产、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股权投资的股利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不包括:处置债权投资的净收益、处置股权投资的净收益、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的净收益。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其他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有什么区别?
资产负债表存货计算公式为:存货=原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发出商品+材料成本差异(借方为加,贷方为减)-存货跌价准备。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种材模型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我国资产负债表采用什么格式?我国一般采用账户式结构。即报表分为左右两方,左侧内容列示资产项目,反映全部资产的分布及存在形态,右侧内容列示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项目,反映全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内容及构成情况。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勾稽关系在于本年利润,本期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上期“未分配利润”=本期利润表“净利润”,利润表就是资产负债表中本年利润部分的扩展。企业财务指标主要有现金流量表(表示公司周转的资金,越多越好)、资产负债表(表示公司负债情况,负债越少越好)和利润表(表示公司收入,越多越好)。什么是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是指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不可以收回的部分,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并计入存货跌价损失。存货跌价准备体现了哪些会计原则?存货跌价准备体现了客观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凸坌栽蛴纸姓媸敌栽�,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谨慎性原则是指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属于什么收入
规上企业划分标准2024近日,下发《》(财会[2010]15号)。本文就该文件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企业合并》将合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按照合并形式进行了分别处理,即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将直接合并成本费用化,非同一控制下则将其成本化,即企业合并形式决定合并成本的性质。财会[2010]15号文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企业合并》进行了部分修订,更加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将所有直接合并成本费用化,与企业合并形式无关。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无论同一控制下还是非同一控制下,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相关费用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自溢价发行收入即 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 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财会[2010]15号文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简化了证券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将发行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成本,体现了历史成本原则。 对以上相应会计准则所作的修订条款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如何进行分类或指定?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购买日存在的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或指定,主要包括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套期关系的指定、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等。但是,合并中如涉及租赁合同和保险合同且在购买日对合同条款作出修订的,购买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修订的条款和其他因素对合同进行分类。 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金融工具分类的标准是以会计主体持有某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目的或意图进行分类,与其他具体准则相比,该准则在制订的理论指导上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体现了规则导向向原则导向的转变。简单地讲,规则是指用条文的形式来规范社会生活,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就怎样进行处理,条条框框,泾渭分明,对号入座;原则是指给出一些道理和逻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金融工具的分类给予企业很大的灵活性。例如同一种股票,甲公司被合并前持有的目的是近期出售,赚取差价,则将其归类到 交易性金融资产 。甲公司被乙公司合并后,乙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意图不明确,则将其归类到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不同的分类,体现了企业不同的经营政策,也蕴含了对财务报表不同的影响效果。 三、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下同)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解读: 在个别报表中,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财会[2010]15号文件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规定相同,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追溯调整原持股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财会[2010]15号文件的第十一条规定,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这只是针对财会[2010]15号文件涉及的会计处理与原准则等规定不同时所作的规定,而此处增资引起的权益法与成本法的转换追溯调整,新旧会计处理规定相同,不要误认为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不需要追溯调整了。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对于购买日之前已持有的被购买方部分股权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产生的差额,以往的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都未作说明,财会[2010]15号文件将其作为当期损益处理,并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并限于2010年1月1日以后的事项,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四、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的股权,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解读: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由于减资使得成本法改为权益法,要进行追溯调整;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不需要追溯调整。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损益的计算,原企业准则没有进行具体说明,财会[2010]15号文件规定,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并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并限于2010年1月1日以后的事项,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五、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于因企业合并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解读: 递延所得税属于资产类账户,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以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根据会计要素确认的谨慎性和确定性原则,企业合并中取得各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但是,如果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等,借记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记 商誉 ,如果商誉不够冲减,则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合并对计税基础的确认,应结合、税务总局《》(财税[2009]59号)的规定,正确区分免税重组和一般重组,这是正确计算递延所得税的前提条件。 六、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 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承担的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即子公司超额亏损主要由母公司承担。 财会[2010]15号文件修订了以上规定,即无论公司章程或协议是否规定少数股东承担超额亏损义务,都将超额亏损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即将超额亏损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时,少数股东权益项目会出现负数。 七、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解读: 1.该规定完善了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 股份支付》规定,股份支付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指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包括企业本身、企业的母公司或同集团其他会计主体的权益工具。《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等只对企业本身的权益工具进行了具体说明,但未提及企业集团内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财会[2010]15号文件弥补了这一缺憾,理顺了实务中千变万化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 2.以经济利益的流向划分股份结算方式。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股份支付中,企业要么向职工支付其自身权益工具,要么向职工支付一笔现金。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而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对职工或其他方最终要授予股份或认股权等,这种情形经济利益未流出企业,属于股权。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而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对职工或其他方最终要支付现金,属于债权。 3.结算方和接受服务方股份结算方式的处理以 权责发生制 为原则。在同一集团内部,考虑到企业发展或者人才机制管理的需要,人员的集团内流动并不少见,根据集团薪酬管理制度,会出现员工薪酬结算方和接受服务方结算不同的情形。财会[2010]15号文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其进行分类处理。 结算企业以其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这种情形下,经济利益未流出企业,支付员工的股份属于权益类股权,财会[2010]15号文件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将当期取得的服务成本计入 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权益类科目。 结算企业以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结算的,对于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的获得,企业可能会支付一定的资金成本,具有偿还性,支付员工的股份属于负债类股权,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将当期取得的服务成本计入 应付职工薪酬 负债类科目。 4.相关会计处理只针对2010年1月1日以后的事项,并进行追溯调整。 八、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答: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 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 再保险合同》、《》(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解读: 2010年3月8日,银监会、发改委等部委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是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由于融资性担保是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财会[2010]15号文件明确其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 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 再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以区别于《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会日渐广泛,财会[2010]15号文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的明确,对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监控和化解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九、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答: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类。 关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关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证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并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金融工具列报》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会计信息。 解读: 2010年3月31日,市场期待已久的融资融券业务同时在沪、深两市亮相,为了规范运作,网站还刊登了《融资融券业务及其会计处理》的文章,对融资融券业务及其会计处理加以说明。融资融券业务在我国刚刚起步,如何正确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相关信息,会对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市场产生深远影响。财会[2010]15号文件对融资融券业务执行的会计标准进行明确,实乃当务之急。 十、企业根据《》(财会[2008]11号)的规定,对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认股权,单独确认了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认股权持有人没有行权的,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持有人到期没有行权的,应当在到期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时将负债成分确认为应付债券,将权益成分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借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分面值,贷记 应付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科目,按权益成分的公允价值,贷记 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科目,按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 应付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科目。 将可转债转换为股份时,借记 应付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 应付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 、 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科目,贷记 股本 科目、贷记或借记 应付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科目,按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计入 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 科目。 为保持会计的一致性,认股权持有人到期即使没有行权,也同样做如上债券持有人行权一样的分录,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责任编辑:lcl 用足税收优惠,享受股权投资收益